为加强我校江宁校区非机动车管理,保证校园道路安全、畅通,营造整洁、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非机动车主要指下列车辆:
第二条 自行车、三轮车、手(拉)推车、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及其他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视为非机动车辆的运载装置。
第三条 非机动车因工作需要在校园内道路上行驶,应持有保卫处发放的“工作车”牌照方可行使。残疾人士使用的残疾人专用车,也应主动到保卫部门办理通行证。
第四条 对于无“工作车”牌照的非机动车,除在上下班时间,在必经路段上行驶外,其他时间一律不得在校园内道路上行驶
第五条 非机动车必须经公安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编打钢印号码后,方准在校园道路上行驶。严格禁止擅自加装各种辅助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六条 非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造成对人员伤害应负主要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
第七条 禁止饮酒后在校园内驾驶非机动车。
第八条 未满12周岁儿童不得在校园内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
第九条 非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必须服从管理,应按下列指定地点停发。
1、教学楼地下停车场
2、学校保卫楼西侧停车场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