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对外来人员的管理规定

发布者:保卫处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2-23浏览次数:198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以及《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户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来人员主要是指来校工作、学习、经营、务工的非本校在册师生员工。其中包括农民工、外包工、合同工、临时工和代培、办班、进修、培训、借宿的人员以及租赁学校房产(场地)进行生产、经营、服务、储运的人员等。

第二章  责任

第三条  根据“谁主管,谁收益,谁负责”,“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校内各接收和使用单位以及驻校成建制外来单位要把外来人员的管理纳入行政管理工作之中,必须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1、如实地编制本单位外来人员的花名册,并负责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手续,人员若有变动,须在三天内到保卫处治安科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2、在外来人员建立治保组织,30人以上的成立治保小组,30人以下的设治保员,并把成员名单送保卫处(部)备案。

3、对外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校纪校规教育。

4、调解外来人员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5、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查处外来人员中发生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6、积极配合公安、保卫部门对本部门存在的治安隐患积极整改。

第四条  加强对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是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如下工作:

1、对外来人员登记造册,建档立卡。

2、办理并查验外来人员出入学校的证件。

3、收取外来人员有关治安管理费用。

4、指导外来人员中治保小组和治保员开展工作。

5、对外来人员住地进行安全检查。

6、查处外来人员中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  外来人员必须接受用人单位领导的管理,自觉遵守本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各用人部门需通知各类外来人员进校后须在三天内持居民身份证和我校用工部门出具的证明到保卫处治安科办理临时出入证,填写《南京医科大学外来人员登记表》,办理临时出入证和暂住证。

1、进修教师、校际交流培训、合作科研等来我校学习或工作的外来人员,按照我校有关教师或学生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2、代培办班、成教考前补习班等到我校学习而又未取得我校学籍的人员,由各相关学院出具证明并携带来校学习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统一到保卫处注册登记,并到派出所统一办理《暂住证》等手续。

3、来校施工的建筑队或维修队等集体单位,在进住场地一周内,应主动到保卫处签订治安责任书,落实治安管理责任。

4、租赁学校房产(场地)进行生产经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等集体性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业主,凭出租用房(场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经批准后,法人代表应与校保卫处签订治安责任书,落实治安管理责任,按规定办理外来人员登记和临时出入证。

6、校内单位用工(农民工、临时工等),由校内各用工单位出具证明并携带外来务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统一到保卫处(部)治安科办理外来人员登记,由保卫部(处)到派出所统一办理《暂住证》等手续。各用工单位应与保卫处(部)签订“外来人员管理治安责任书”,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并交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  对来校参加会议、学术交流、文体比赛和参观等集体活动的人由主办部门负责治安管理,100人以上活动事先须向保卫部门报告,并提供安全保卫工作预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守则

第八条  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令,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及各项安全制度,并配合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  外来人员应自觉做好防火工作,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使用电炉及其他违反安全规定的大功率电器,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第十条  严禁外来人员赌博,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和私拿、损坏公物,不得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生活。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一条  对外来人员治安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情况如下:

1、见义勇为,敢于和违法犯罪和其他不良行为作斗争者。

2、对违纪违法行为,能主动检举揭发者。

3、积极提供重要线索或有关证据,对破案有功者。

4、其他应奖励的行为(经保卫处(部)确认)。

第十二条  凡违反校纪校规或本条例规定者,给予当事人及责任人必要的处罚。凡触犯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校内以往的规定如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保卫处(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