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和谐的局面,建立良好的校园治安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上级管理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学校安全工作遵循“安全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本校的师生员工、外来务工以及其他到本校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校园安全管理由保卫处负责,全体师生员工有义务协助维护。
二、学校应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三、进入校园的本校人员,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身份证或本校颁发的临时出入证等有效证件。非本校人员应在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学校。进入校园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治安管理、行政管理规定,不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凡发现违反以上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义务向校保卫处报告,校保卫处应立即查明情况,作出处理。对非本校的可疑人员,师生员工有义务向其查询,被查人须接受查询并如实说清情况。同时校内外人员出校门携带学校资产的须凭出门证,经门卫核查后方可离校。
四、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由门卫报党委宣传部接待,取得同意后方可进校采访。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或探亲访友,由门卫报国际交流合作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校。
五、外来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校园,因需要进入校园的,须办理相关手续后按指定地点停放。所有车辆、人员都必须遵守校内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校内各部门和所有人员要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禁移动、挪用、破坏消防设施及器材,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设备。严禁私自使用电炉、热得快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违章电器。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私接乱接电源。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追究有关人员、单位的相应责任。
七、本校各部门、特别是保管现金、贵重物品及危险品等的重要部位,平时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节假日必须安排值班,并明确职责,严格制度。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房间不得存放现金及贵重物品。各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等公共部位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清楼,非经允许校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楼内,擅自进入者,应报校卫队处理。
八、住学校宿舍的学生必须遵守住宿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宿舍。学生宿舍不得留宿校外人员。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物业单位或相关部门应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学生宿舍不准留宿异性,不准豢养动物。
九、凡在校内务工的各类人员及未迁移户口的学生需要办理暂住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用工部门及办学部门须对所属暂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负责,并协助保卫处做好暂住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校园内严禁随意悬挂各种各类宣传布标和张贴物。校内张贴告示、通知等限于公告栏和学校指定位置,个人启示、广告和其他海报等限于公告栏的指定位置。校外单位和个人在校内张贴告示、通知、启示和广告的,需经保卫处同意,按指定位置张贴,否则学校有权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法规。对于张贴、散发损害国家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校保卫处和有关部门应立即处理,对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师生员工组织社团,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报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十二、禁止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活动,禁止复制、传播反动、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等有害信息,所有使用人员必须遵守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十三、禁止外来人员、无照人员在校内设点经商。凡欲在校园内设摊经商或修理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批准按指定地点经营。未经批准,禁止校外人员进校内打球或从事其他活动。
十四、在校内举行各类大型活动,组织者必须按照《南京医科大学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于活动前两天报保卫处备案,经保卫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应事前经有关部门批准。所有公共活动应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邪教和传销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权利。
十五、在校园设置临时或永久性音响、广播、电视设施,应报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任何个人擅自使用广播、电视设施。
十六、禁止师生员工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传播淫秽物品、传销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十七、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的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并协同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校保卫处转报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十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