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校门秩序管理规定

时间:2017-06-15浏览:1684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秩序,为师生员工的教学、科研和生活提供良好的安全保障,加强校门秩序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制度,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入校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1、我校师生员工(含外国和港澳台的教员、专家、留学生)及家属,凭校徽或工作证、学生证、身份证进入校园。各附院、教学实习医院教工凭工作证或身份证进入校园。

2、进修生、培训生等各类来校短期学习的学员,凭我校有关部门发给的证件进入校门;在我校长期服务、临时工作人员凭校治安科发给的《出入证》进入校门。

3、来访的校外人员,必须办理会客登记手续后进入校门;离校时将经接待人签字的会客单交门卫执勤人员验收。

4、学校邀请的专家、学者、宾客(含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主办单位须事先通知治安科办公室,以便配合接待;外单位在我校借用校内教室或其他场地的,我校批准借出的单位须事先通知治安科办公室,门卫执勤人员根据通知准许借用单位人员进入校门。

5、国内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凭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与校负责接待的部门联系后,方可进校采访。外国和港澳台的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有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公室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前与校长办公室、国际教育学院联系,经准许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三条  携带物品出入校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携带公物出校门,需持有部门证明,并经门卫执勤人员核认。

2、携带私人贵重物品出校门,须凭本人证件在校门登记,并经门卫执勤人员核认。

3、校外人员进校,须在登记时注明携带的贵重物品。离校时,经门卫执勤人员核查后出校门。

第四条  骑自行车出入校门必须推行,机动车出入校门应减速通行,夜晚行至校门时关闭远光灯;校外单位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校园,因需要进入校园的须换校内通行证进入校内,进校门时须在标志线处停车,并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履行登记、受验手续。车辆停放须按指定范围停放,所有车辆、人员都必须遵守校内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门卫执勤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和劝阻,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可提交校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本规定,不听劝阻,妨碍门卫执勤人员工作,扰乱校门管理秩序,辱骂、殴打门卫执勤人员,违犯《治安管理条例》的,提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门卫执勤人员必须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门卫各项管理制度;执勤时要照章管理,态度和蔼,礼貌待人。门卫执勤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刁难群众,侵犯群众利益,或者以粗暴方式对待群众,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解释权在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