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门关于“暂住人口管理”的规定精神,为维护我校正常的秩序、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凡来我校工作的“四工”人员(农民工、外包工、临时工、合同工),必须持有身份证、暂住证、方可使用。
二、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必须全面负责临时工的教育和管理。各单位指派一名有责任心的工作人员负责“四工”人员的管理,克服重使用、轻管理、不教育的现象,做到:
1、必须对临时工定期进行校纪校规教育和法制安全教育。
2、必须负责本单位临时工人员的住宿管理,住宿情况及时报保卫部门备案。
三、外来的建筑工程队,施工前应先到保卫部门登记造册、填写《外来人员登记表》、查验身份证、签订《治安责任书》、《施工单位防火安全承诺书》并交纳治安保证金,工程结束后无刑事、治安、火情等发生,保证金如数退还。
四、在我校工作的“四工”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1、自觉遵守门卫制度,进出校门时主动出示证件,接受查问。
2、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校园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搞好本单位范围内的卫生和安全工作。
3、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偷拿和破坏公私财物,不得扰乱校园公共秩序。严格遵守学校水电管理制度,不得私接电源,不准擅自使用电炉等违章电器设备,要符合防火安全规定。
4、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现金和贵重物品,积极做好防范工作。敢于同不良行为和违法乱纪的现象作斗争。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追究责任、辞退,触犯刑律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