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各类安全设施的科学管理,确保安全设施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护全体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针对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设施,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 消防法、 技术规范、 标准要求安装和配置的用于治安防范、防抢防盗、火灾报警、人员疏散、防火隔离、灭火救援等安全设施。主要包括:视频安防监控设备、消防安全监控设备、防盗报警系统、电子门禁设施、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栓、消防水、灭火器、应急灯、疏散指示等安全设备设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安全设施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安全设施系统安全稳定的运行。
第四条 全校各部门各单位及全体师生员工都有维护安全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位、借用、遮盖等,确保安全设施的完好有效运行。
第五条 在建工程及建成后未办理设施移交的新工程由施工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全设施的管理、检测、维修、保养。
第六条 保卫部门负责对学校安全设施的管理、检测、维修、保养、监督,对所发现的管理和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七条 新购入的安全设施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产品生产企业须具有生产资质。新购买的国家规定强检的安全设施,必须经过检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安全设施使用与维护应符合国家相应的要求。
第八条 严禁使用性能不符合要求、无产品合格证、无相关制造资质的企业生产的安全设施以及超过检定周期、存在严重缺陷和安全隐患的安全设施。
第九条 国家规定强检的安全设施在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内需报检定更换申请。
第十条 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及时有效做好安全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 各楼幢的安全设施由物业单位与使用单位日常检查与维护,发现问题向保卫部门申请整修或更换。校园公共部位安全设施由保卫部门日常检查与维护。安全设施,应按类别建立、完善安全设施档案、检查记录及检查计划,并确保检查工作按计划实施。
第十二条 安全设施的检查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包括日常使用人员、维修人员、物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日常巡检;专项检查包括相关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各二级部门组织的安全自查时,包括对安全设施的检查,并将检查记录进行存档,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报保卫部门,保卫部门根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组织整改。
第十四条 对施工变动后不能及时恢复的安全设施,施工主管部门应督促施工人员采取临时替代措施。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设施系统必须定期启动一次,检验设备是否运行正常、有效,消防设施等灭火设备如出现老化、泄漏、过期等现象要及时更换。
第十六条 治安监控报警设施要进行常规保养、维修,保证正常、有效使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通知指定单位给予维修,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安全设施必须放在指定的位置不能随意移动、转借或损坏,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丢失,应按价赔偿,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准将消防设施、器材挪作别用,否则按消防法处罚,严重者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