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安全稳定工作表彰奖励暂行规定

时间:2016-03-01浏览:848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保障校园各项事业发展,保障集体财产及师生人身与财产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秩序,参照《南京医科大学安全保卫责任制考核办法》[南医大保(2012)3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保卫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安全稳定工作中建立表彰奖励制度,目的在于弘扬先进,树立典型,激发广大师生员工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积极性,以及保卫人员工作的主动性,营造“人人重视安全、处处体现安全、时时防范安全”的校园安全稳定工作氛围,推动和促进“平安校园”、“幸福校园”的建设。表彰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学校设立专项表彰基金。

第三条表彰奖励的范围包括个人和集体。个人是指全校教职员工(含各类临时用工人员)、全体学生、安保人员;集体是指各二级或三级单位、班级等。

第四条表彰分类

1、个人:嘉奖和先进个人

个人嘉奖:指在安全与稳定的突发案件或事件中表现突出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在案件或事件处理结束时立即奖励;

先进个人:指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中表现突出人员,按年度评选;

2、集体:嘉奖和先进集体

集体嘉奖:指在安全与稳定的突发案件或事件中表现突出集体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在案件或事件处理结束时立即奖励;

先进集体:指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管理中表现突出集体,按年度评选;

第五条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并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给予个人表彰:

1、在同危害校园安全稳定的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作斗争中,英勇顽强,机智果敢,不畏艰险,不怕风险,表现突出者;

2、在维护校园安全、预防和制止犯罪、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加强安全基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3、积极抢险救灾、预防治安及自然灾害事故,保卫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显著成绩者;

4、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恪尽职守,埋头苦干,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者;

5、在安全宣传、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安全建设中,积极主动、方法创新、影响面广,效果突出者;

6、在处理重大安全稳定事件、复杂矛盾纠纷中,积极主动、勇于担当、处理得当,效果明显者;

7、其他安全稳定防控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较大贡献而应予表彰者。

第六条凡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中,领导重视,制度健全,专职、兼职或义务安保队伍组织健全,检查与安全防范到位,安全宣传与教育到位,组织内和谐团结,考核期无较大安全稳定责任案件或事件,组织内成员无违规违法行为,给予集体表彰。具体考核办法参照《南京医科大学安全保卫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七条表彰奖励的评选申报必须密切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及安全稳定工作,建立经常的考核制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原则每两年表彰一次。个人与集体嘉奖可根据需要及时申报和奖励。

第八条对申报表彰奖励的个人和集体的事迹,根据其功绩、作用和影响大小,实事求是地进行全面衡量,慎重地确定表彰奖励的范围。

第九条申报表彰奖励的对象须填写个人或集体奖励审批表,撰写事迹材料。事迹材料必须客观真实,重点突出,体现功在何处,反映关键作用。

第十条对受表彰奖励的个人和集体,由学校发文表彰,并颁发证书或奖状(奖旗),表彰决定存入个人档案。对受表彰的个人和集体,学校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个人:嘉奖奖励500-2000元,先进个人奖励500-1000元:

集体:嘉奖奖励2000-5000元,先进集体奖励500-2000元。

第十一条对受表彰奖励的个人和集体的先进事迹,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典型事例,总结交流先进经验,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导向、激励作用。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