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南京医科大学安全稳定工作表彰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3-11-01浏览:628

 

关于下发《南京医科大学安全稳定工作表彰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院、部、处、委、会、办、馆、中心、公司:
  为强化校园安全稳定工作,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弘扬先进,树立典型,激发广大师生员工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人人重视安全、处处体现安全、时时防范安全” 的校园安全稳定工作氛围,建设平安和谐幸福校园。经学校研究,制订《南京医科大学安全稳定工作表彰奖励暂行规定》,现下发到各部门,请各部门在师生员工中进行广泛宣传,遵照执行。
 
南京医科大学
2013年10月15日
 
附件:南京医科大学安全稳定工作表彰奖励暂行规定
 
 
 
 
 
 
 
 
南京医科大学安全稳定工作表彰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保障校园各项事业发展,保障集体财产及师生人身与财产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秩序,参照《南京医科大学安全保卫责任制考核办法》[南医大保(2012)3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保卫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安全稳定工作中建立表彰奖励制度,目的在于弘扬先进,树立典型,激发广大师生员工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积极性,以及保卫人员工作的主动性,营造“人人重视安全、处处体现安全、时时防范安全”的校园安全稳定工作氛围,推动和促进“平安校园”、“幸福校园”的建设。表彰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学校设立专项表彰基金。
       第三条 表彰奖励的范围包括个人和集体。个人是指全校教职员工(含各类临时用工人员)、全体学生、安保人员;集体是指各二级或三级单位、班级等。
  第四条 表彰分类
       1、个人:嘉奖和先进个人
 “个人嘉奖”:指在安全与稳定的突发案件或事件中表现突出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在案件或事件处理结束时立即奖励;
 “先进个人”:指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中表现突出人员,按年度评选;
       2、集体:嘉奖和先进集体
“集体嘉奖”:指在安全与稳定的突发案件或事件中表现突出集体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在案件或事件处理结束时立即奖励;
 “先进集体”:指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管理中表现突出集体,按年度评选;
       第五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并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给予个人表彰:
        1、在同危害校园安全稳定的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作斗争中,英勇顽强,机智果敢,不畏艰险,不怕风险,表现突出者;
         2、在维护校园安全、预防和制止犯罪、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加强安全基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3、积极抢险救灾、预防治安及自然灾害事故,保卫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显著成绩者;
        4、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恪尽职守,埋头苦干,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者;
        5、在安全宣传、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安全建设中,积极主动、方法创新、影响面广,效果突出者;
        6、在处理重大安全稳定事件、复杂矛盾纠纷中,积极主动、勇于担当、处理得当,效果明显者;
        7、其他安全稳定防控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较大贡献而应予表彰者。
  第六条 凡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中,领导重视,制度健全,专职、兼职或义务安保队伍组织健全,检查与安全防范到位,安全宣传与教育到位,组织内和谐团结,考核期无较大安全稳定责任案件或事件,组织内成员无违规违法行为,给予集体表彰。具体考核办法参照《南京医科大学安全保卫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七条 表彰奖励的评选申报必须密切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及安全稳定工作,建立经常的考核制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原则每两年表彰一次。“个人与集体嘉奖”可根据需要及时申报和奖励。
  第八条 对申报表彰奖励的个人和集体的事迹,根据其功绩、作用和影响大小,实事求是地进行全面衡量,慎重地确定表彰奖励的范围。
  第九条 申报表彰奖励的对象须填写个人或集体奖励审批表,撰写事迹材料。事迹材料必须客观真实,重点突出,体现功在何处,反映关键作用。
       第十条 对受表彰奖励的个人和集体,由学校发文表彰,并颁发证书或奖状(奖旗),表彰决定存入个人档案。对受表彰的个人和集体,学校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个人:嘉奖奖励500-2000元,先进个人奖励 500-1000元:
集体:嘉奖奖励2000-5000元,先进集体奖励:500-2000元。
       第十一条 对受表彰奖励的个人和集体的先进事迹,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典型事例,总结交流先进经验,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导向、激励作用。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