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
未参加学校集体办理户籍迁出的毕业生,本人在单独办理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一种迁出方式:
(一)毕业生
1、迁往工作单位:凭毕业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本人身份证到江宁校区北门保卫楼205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到学校所属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移证》,在有效期内持《户口迁移证》到迁往地所属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落户。
2、迁回原籍:凭毕业证及本人身份证到江宁校区北门保卫楼205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到学校所属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移证》,在有效期内持《户口迁移证》到迁往地所属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落户。
3、迁往升学学校:凭升学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到江宁校区北门保卫楼205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到学校所属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移证,在有效期内持《户口迁移证》到升学学校的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落户。
4、参加南京“宁聚计划”落户:凭毕业证及本人身份证到江宁校区北门保卫楼205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到学校所属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到场办理者,可通过填写委托书(附件1)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现场办理时需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在读学生
1、先到迁往地派出所出具《准迁证》(无法提供准迁证的学生需与迁往地派出所确认是否接收户口);
2、到江宁校区北门保卫楼205室填写并提交《承诺书》(附件2),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
3、凭《承诺书》、《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到学校所属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移证》,在有效期内持《户口迁移证》到迁往地所属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落户。
(三)退学学生
因退学等特殊原因离校的学生,户籍必须迁出。学生先到校教务处或党委学工部办理相关离校证明(原件),再到江宁校区北门保卫楼205室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最后凭离校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到学校所属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移证》,在有效期内持《户口迁移证》到迁往地所属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落户。
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到场办理者,可通过填写委托书(附件1)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现场办理时需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教职员工
(一)迁往本人房产所在地的教职员工
持本人身份证到江宁校区北门保卫处205室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持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房产证(不动产证)到辖区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移证,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二)迁往配偶房产所在地的教职员工
持本人身份证到江宁校区北门保卫处205室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持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房产证(不动产证)、结婚证到辖区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移证,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三)因调动、辞职、开除等原因迁出的教职员工
此类教职员工户籍必须迁出学校。持校人事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到江宁校区北门保卫处205室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持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人事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到辖区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移证,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注:我校所在辖区公安户籍办理地点
江宁校区:江宁市民中心3楼户证大厅(江宁区杨家圩路2号)
五台校区:鼓楼区华侨路派出所(鼓楼区五台山9号)
如有疑问,请咨询025-86868075(户籍办理) 025-86868783(一站式事务中心)。